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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批准,
自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人大网站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年12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4月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决定
(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经济引领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数据赋能、系统协调、开放融合、绿色低碳、普惠共享、聚焦产业、应用先导、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等的发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建立领导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相关规划在本领域的安排部署,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优化各片区的功能布局,支持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制度创新在试验区先行先试,建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营造数字经济良好生态。
第九条本市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国际合作平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
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二章数字产业化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在以下领域推动关键数字技术攻关与突破:
(一)集成电路、核心零部件与元器件、新一代半导体、关键装备材料、基础软件、基础算法、核心算法、工业软件等基础领域;
(二)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孪生、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虚拟现实、增强现实、量子信息、卫星导航、类脑智能等前沿技术领域;
(三)其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实施数字技术与生物技术、材料技术、工程技术等其他技术领域的跨界融合,鼓励建立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推动协同创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科技研发与知识生产数字化转型,建设可共享的科技大数据集和知识图谱服务平台,推动设计、实验、分析、检验、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科技研发全过程数字化,探索数字化条件下的科技创新和知识生产新模式。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理论研究,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数字技术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完善数字技术和设备的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推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和城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构建数据、算法、算力协同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链。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算法创新机构和算法平台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算法基础研究和算法技术创新,建立算法应用转化体系,构建面向各类应用的共享算法库,建设国际化算法开源平台和开源社区,参与制定算法标准和测评体系,探索首席算法师制度。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芯片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应用等产业链,推进新一代半导体及智能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支持建设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智能装备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支持高端数控机床、增材制造装备、机器人、精密仪器、智能车载设备、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医疗设备、金融电子设备、智能照明等产业发展,推动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航空航天、智能无人飞行器、超级工厂系统等新型智能装备产业。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前端采集、内容制作、编码解码、传输存储、终端呈现、行业应用全产业链,发挥国家新型显示技术创新中心作用,建设产业发展集聚区。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平台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互联网服务、地理遥感信息及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产业链,推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产品迭代和开源,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构建自主创新的基础软硬件产业生态。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新一代通信产业创新发展,加强通信芯片、基站、天线、终端、关键器件、制造工艺、关键材料等研发及产业化,支持企业拓展新一代通信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创新应用,培育量子信息产业。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数字音乐、动漫游戏、数字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网络文学、创意设计服务等产业链,推动数字创意产业与制造业、教育、文化、商业、旅游及健康等领域跨界融合,推动数字创意设备制造业发展,支持建设各类特色数字创意产业园,鼓励探索创意车间、创意集市、创意云平台等数字创意新模式和新业态。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建设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互联网平台,推动平台企业建立数据开放机制,鼓励探索共享设备、共享车间、共享工厂、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物流、共享出行等共享经济新型组织模式。
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平台经营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及监管规则,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责任。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平台运营的基本规则,指导行业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促进平台生态开放与互联互通。
第三章工业数字化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轨道交通、船舶与海工装备、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服装、家居、美妆、食品饮料等传统优势制造业和其他工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鼓励工业生产方式和组织模式创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推进建设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广州)和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广东分中心;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及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鼓励智能制造技术创新,支持设计仿真、离线编程、混合建模、智能感知、高性能控制、人机协作、精益管控等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推进增材制造、超精密加工、绿色制造等先进工艺技术开发,加快制造载体、产业供应链、制造全过程等层级的系统集成技术突破,推动关键核心数字技术在设计、生产、物流、销售、管理、服务等制造全生命周期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支持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应用云计算和平台资源。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推广建设柔性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智慧供应链,培育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推进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带动产业集群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平台经营者、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合作建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提供数字化转型相关咨询、培训、方案设计、测评、检验、融资对接等服务,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设计数字化发展,促进工业设计资源共享、工业设计空间开放共用,形成完善的工业设计服务体系;支持发展计算机辅助设计、智能设计,推广应用工业设计软件。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园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共享,提升园区公共服务、产业集聚、人才服务、创新协同等智慧化服务水平;支持建设全程感知的一体化智慧园区管理平台;鼓励智慧园区系统开发服务商、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智慧园区建设和管理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产业集群数字化改造,促进产业集群利用工业互联网实现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关联企业、产业基金等组建产业联合体,开发推广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促进产业集群一体化协同发展。
第四章建筑业数字化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鼓励数字建筑科技创新,支持建筑智能设备、建筑机器人、建筑物联网、集成建造平台等创新与应用,推动建筑部品部件工艺制造、新型传感感知、工程质量检测监测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应用。
第三十条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促进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进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在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运维、管理等建筑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部件为基础的工业化、智能化、绿色化生产体系。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数字建筑服务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探索建筑部品部件、材料供应等领域的数据共享机制。
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鼓励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推行数字化工地管理模式。鼓励施工单位建设应用数字化工地管理平台,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实现施工全过程智能化。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推动实施建筑工程审批监管体系的数字化改造,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报建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
与法定工程技术图纸信息一致的建筑信息模型可以一并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法定工程技术图纸一并进行监管。通过审批的建筑信息模型应当在城市信息模型平台汇聚,实现数据融通联动。
第五章服务业数字化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统筹推动专业市场数字化转型,鼓励专业市场运营服务商、商户应用数字技术提高运营管理能力,培育专业市场数字化转型服务提供商,支持建立专业市场数字化转型协同创新组织,推进专业市场与产业互联网、智慧供应链、数字营销、数字金融等渠道资源深度融合,促进需求端与供给端及产业上下游互联互通,运用数字技术强化专业市场和商品的品牌效应。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零售、超市、商圈等传统商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壮大电子商务新业态,支持数字广告等数字营销业态发展,推动传统本土品牌、老字号数字化推广,推进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促进酒店、农贸市场、家政、维修、休闲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六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地方金融监管、港务、空港委等部门统筹推动跨境电商发展,鼓励跨境电商运营商应用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培育跨界电商综合集成服务商,支持跨境电商关联企业参与国家数字“一带一路”计划,促进跨境电商系统与海关、金融、税务、口岸及综合保税区等数字化系统相衔接,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地方金融监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统筹推动会展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会展运营方和参展商创新线上会展服务模式,培育数字会展服务提供商,推动线上线下会展服务融合,促进会展业与跨境电商、专业市场、数字营销、智慧供应链及智慧文旅等平台协同发展。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金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聚集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新业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平台的对接,完善数字金融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体系;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探索开展数据资产的质押融资、保险、担保、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完善数字经济金融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有条件的企业上市,扩大金融服务跨境合作。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港务、空港委等单位应当促进城乡物流体系数字化改造,推进货物、车船、飞机、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物流综合数字化平台,提升供应链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支持物流园区、仓储设施等普及应用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终端设备;完善城乡社区物流配送中心和智能末端配送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商务、港务、空港委等单位应当促进国际物流的数字化,支持智慧口岸建设,完善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系统功能,推动智慧卡口、无纸化报关等智能通关系统建设;支持相关企业参与国际铁路运输、海上运输等物流数字化平台建设与对接。
第四十条教育部门应当建设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促进教育数据和数字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开放、流通,强化农村、偏远地区及对口支援地区教育数字化建设。
教育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教育普及,规范和发展在线教育,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保护学生视力和身心健康,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教育数字化建设与服务。鼓励学校提供场地、企业投入建设和运营,培育智慧教育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化改造,促进智慧医疗便民服务;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签约家庭医生的智慧医疗一体化建设;优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水平,完善健康医疗信息标准规范体系;推进数字技术在医学检验检测、临床诊断辅助决策、远程医疗、个人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院智能化管理、卫生监督执法、疾病预防和干预等领域的应用;医院、互联网医学检验和互联网药店等新模式。
第四十二条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历史文化项目数据库,推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文化场馆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对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支持智慧旅游景区建设,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务,培育云旅游等网络体验与消费新模式,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体育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化全民健身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场馆和设施管理数字化改造,完善训练赛事和市民健身运动的数字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民政、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智慧健康养老和助残产业发展,促进养老、助残服务机构数字化改造,建设养老、助残公共服务数字化平台,探索建立政府、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一体化的新模式,满足家庭和个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体育、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坚持智能创新与传统服务相结合,引导社会力量 5月27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
数字经济已成为河北发展的“新名片”。年,全省数字经济规模达1.21万亿元,居全国第11位,同比增长10.5%,占GDP比重达33.4%。然而,核心产业规模小、制造业数字化水平较低、科技创新能力薄弱……河北数字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难题。
“破解数字经济发展难题,亟需制定一部数字经济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在国家层面尚未进行专项立法的前提下,加强新兴领域立法探索,对打造我省数字经济新优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如何在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上点燃“数字引擎”?条例明确数字化转型的重点,规定推动钢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等传统优势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数字化转型。同时,明确数字化转型的路径和要求,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创新,推动实施“互联网+”绿色制造,加快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生产的数字化改造。
首次专设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一章,也是条例一大亮点。精准把握河北“三区一基地”建设功能定位,条例要求对接京津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成果,构建与京津在要素、网络、标准等方面一体化的现代物流体系。同时,明确推进三地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布局和应用协同,推进与京津执行统一的数据技术规范,实现公共数据信息系统兼容。
探索破解“信息孤岛”“数据烟囱”,条例规定新建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建设,不得单独建设;明确一数一源、标准统一,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的数据收集原则;明确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推进机制,对公共数据共享、数据回流以及公共数据开放进行规范。
针对广受 加强数字化治理,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可提高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水平。强化数字监管,条例加强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信用平台、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对接,推动政务服务数据、信用数据、执法监管数据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应用。同时,推进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在立法保障下,未来业态创新与产业发展也将提速。根据条例,我省将支持培育区块链、量子信息、虚拟现实等产业;推动智慧销售、无人配送以及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数字技术与冰雪运动和冰雪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开展数字田园、数字植物工厂、数字种业等高端农业;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医院、远程医疗、线上便民服务等“互联网+”健康医疗新模式。
数字经济“加速跑”!
《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8月1日起施行
来源:现代快报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较快、成就显著,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加快融合,新业态新模式加速涌现,对经济社会支撑引领作用持续增强。江苏作为数字经济大省,地方立法工作要紧紧跟上。5月3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了解到,条例将于年8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于同化摄
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适度超前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在会上介绍,省委、省政府提出,到年,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3.5%,数字经济强省取得显著成效;到年,数字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通过地方立法建设数字经济强省,促进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在此背景下,条例正式出炉。记者了解到,条例共九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数字化、数据利用和保护、保障和监督、附则。
条例突出集中力量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夏正芳介绍,结合江苏实际,条例规定建立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聚焦重点领域,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同时,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展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共建创新平台,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条例还明确了适度超前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比如明确省工业和信息化、通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支持完善通信网络、算力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联网、车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条例明确“两大焦点”
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是条例明确的“两大焦点”。比如大力推动数字产业创新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条例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球数字经济的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省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禀赋差异,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发展等;深入推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条例结合江苏制造业强省的实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转型慢、质量不高等问题,推动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数字技术在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深度应用,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化协作平台,支持组建数字化转型联盟,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
江苏具体将如何做?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高清在会上回应称,江苏将着力实施好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和有关专项行动方案。比如在数字产业化方面,要组织新一轮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实施龙头企业“十百千”培育计划;要壮大物联网、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信息通信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群,建设数字经济特色产业园;要推广服务型制造,培育平台经济、无人经济、共享经济、微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等。
在产业数字化方面,重点加快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工程,培育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杆工厂,建设5G全连接工厂;推进动力电池、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光伏组件、化工、建材、钢铁等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全面推进企业“智改数转”,建设省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建立全省“智改数转”服务资源池等。
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效能,实现利企便民高频服务“一网通办”
除了这些“高精尖”,条例还透露许多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利好。比如条例要求持续增强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效能,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条例专门规定了“治理和服务数字化”一章,推动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持续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现利企便民高频服务“一网通办”。加快社会服务优化升级,推进文化教育、医疗健康等领域公共服务资源数字化供给和网络化服务,强化养老等重点民生领域社会服务供需对接,提升服务资源配置效率和共享水平。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融合发展,打通治理和服务数字化“最后一公里”,打造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服务体系,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此外,条例还对全面加强数据利用和保护,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有效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保障和监督数字经济规范有序发展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审校:张志华邓晶龙
编辑:刘赢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