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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审查工作有序开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器械注册司对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责任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检验等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依法承担责任。
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自检报告虚假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受托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罚。
总结
自检并不是放松要求,产品检验是企业的责任,自检报告要求的提出是落实注册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一个具体表现,也是随着行业的发展,企业技术能力的积累,对企业的一种信任和支持。自检不是唯一的途径,自检是一种鼓励产业创新的举措,委托第三方检验的途径一直都在,所以自检规定确定后,企业可以选择自检,包括:
(1)自己公司检测、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检测,这些都不需要任何资质,有能力即可;
(2)如果是子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或者集团公司委托子公司,国内要求有CNAS资质,国际要求有CNAS等同的国际实验室认可资质;
(3)企业也可以选择全部委托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要有CMA资质,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不限于药监系统的,第三方有CMA资质且承检范围内有对应标准的都可以。
(4)没有实打实的实力建议不要自检,老老实实委托检验,可以委托药监系统内的也可以委托药监系统外的,这样其实已经增加了很多检测机构,排队周期问题已经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至于自检,企业有一定实力后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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