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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现予发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年第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 国家药监局年2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第13号通告附件.docx(阅读原文点击下载)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文为转载,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不对其准确性及观点负责。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以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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