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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夯实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指导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的协同配合,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包含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要求,完善机制。要求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加强跨区域监管协同配合,形成职责清晰、信息畅通、衔接有序、协作有力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二是明晰分工,不留死角。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质量抽检、不良事件监测等监管环节的职责分工,完善各环节跨区域监管衔接机制,确保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无缝隙”“无死角”。
三是细化规定,规范措施。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意见》详细说明了跨区域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并规定自行检查、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的适用情况,指导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全面实施新形势下的跨区域监管工作,明晰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
《意见》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对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协同配合、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地完善协同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此外,近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发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现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监督检查、责任约谈等监管方式方法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完善监管手段。
一是建立医疗器械报告制度。规定年度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重新生产报告四种报告形式,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并对有因检查和跟踪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细化明确信息公开和责任约谈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存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是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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