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医疗机械 >> 医疗机械市场 >> 监管论坛坚守食品药品安全简约治理理念
简约治理是近年来国际社会积极倡导的现代治理理念。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简约治理是指在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基于系统理论的指导,采用科学的方法,紧紧围绕治理核心目标,删繁就简、去芜存菁,努力使复杂问题体系化、条理化、精简化,达到改善工作生态、明晰工作路径、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的治理。本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步伐的明显加快,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日趋复杂、产业形态日益多样、治理能力日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简约治理解决的是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的问题。
作为基本的民生问题和重大的政治问题,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成败事关民心的向背和执政的得失。本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改革监管体制,完善治理体系,创新治理方式,推进治理战略,许多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进步。然而,在此条件下,国际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繁琐治理。受风险叠加、责任追究、体制多元、利益冲突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国际社会普遍出现了简单问题复杂化、特殊问题普遍化、具体问题抽象化的特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生命力和创造力。面对新时代新发展,有必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积极推行简约治理,把握治理核心目标,抓住问题本质要义,努力实现大道至简,简约为美。
年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烦苛管制必然导致停滞与贫困,简约治理则带来繁荣与富裕。”“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革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推动双创深入开展,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中国经济的无限活力充分迸发。”“简政放权要坚持‘简’字当头,坚决革除不合时宜的陈规旧制,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砍掉束缚创业创新的繁文缛节,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出去,能取消的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要推进政府职责优化配置和统筹整合,减少部门职能交叉,理顺职责关系,解决制度‘碎片化’问题。同时,要推进流程优化再造。政府所有事项都要有规范的标准,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推动政府运转流畅高效,决不可久议不决、久拖不办。”
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政简易从。规则越简约透明,监管越有力有效。国家层面重在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政府要把主要力量放在公正监管上。”“用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简政不可减责,放权不是放任。政府部门放权越多,监管责任越重、要求越高。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要把主要精力用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及时跟进监管,真正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
最伟大的真理最简单、最平凡、最朴实。简约治理绝不是简单治理,而是高层次、高境界、高水准的治理。只有对治理理念与制度了如指掌,对治理目标和方法烂熟于胸,才能真正实现简约治理。坚守食品药品安全简约治理理念,需要科学把握以下重要关系:
一、监管目标与监管职责的关系
目标决定道路与行动。国际经验表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必须有明确、连续、一致的目标。没有目标的监管或者目标飘忽不定的监管一定是杂而无序、乱而无力的监管。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目标有时是不同的。一般说来,食品药品监管属于综合性监管,包含卫生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价格监管、竞争监管等。在一国之内,不同的监管部门往往承担不同的监管职责。
食品监管与药品监管的目标并不完全相同,相应的监管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从宏观角度看,食品药品监管的目标都是“安全”,但在食品监管与药品监管领域,“安全”的内涵与外延是不同的。早期我国食品监管分为卫生监管、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特别是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被确定为“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成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在《食品安全法》起草过程中,围绕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关系,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基本结论是,食品安全是与人的生存紧密相连的概念,属于最低要求,而食品质量是与人的发展密不可分的概念,属于层级要求,食品质量的最低要求不得突破食品安全的底线。《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与“食品安全”这一定位相适应,我国食品标准分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推荐性的食品质量标准。在稳步推进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我国重构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食品安全标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早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中,人们很少使用“安全”,而代之以“质量”。年《药品管理法》中“安全”一词有1处,“质量”一词有15处。食品药品监管合一后,人们逐步使用“食品药品安全”的概念。年《药品管理法》中“安全”一词有56处,“质量”一词有67处;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安全”一词有42处,“质量”一词有32处;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安全”一词有40处,“质量”一词有37处。在药品领域,“安全”有时为大概念,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安全”有时为小概念,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在药品领域,质量是安全、有效的载体。质量的稳定性、均一性和可控性,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食品标准定位不同,药品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食品药品安全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治理新时代的到来和治理新力量的产生。在食品药品领域,“安全”概念的提出具有特殊的意义。第一,“安全”是个多视角多维度的概念。卫生、质量往往属于一维概念,强调食品药品安全的科学属性,而安全则属于多维概念,强调食品药品安全的科学、政治、经济、社会、民生、哲学等属性。对食品药品安全,从科学、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多维度去认知和把握,安全较卫生、质量,看的更宽。第二,“安全”是个多层次多境界的概念。对于安全,可以从个体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人类安全等不同层级来认知和把握,安全较卫生、质量,站的更高。第三,“安全”是与风险对立统一的概念。安全与风险,既对立又统一,既统一又对立,两者共同构成了事物运动的基本形态。从与风险对立统一的角度看待安全可以更加深刻把握安全的要义与真谛。安全较卫生、质量,悟的更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就是防控食品药品风险,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目标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核心要素就一目了然了。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全部治理工作都要围绕风险而展开,要聚焦风险、防控风险、消除风险。任何偏离风险的治理都是不入门道的治理、不务正业的治理、不求甚解的治理。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领域具有里程碑、转折点甚至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其标志着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从经验治理到科学治理、从结果治理到过程治理、从危机治理到问题治理、从应对治理到预防治理、从被动治理到能动治理、从传统治理到现代治理的重大转变。
“食品药品安全”概念的确立奠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简约治理的理论基础。如前所述,对食品药品,可以由多部门进行多要素的监管,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是特定的、具体的,即“安全”。与“安全”直接或者间接的要素很多,但与“安全”毫不相干的其他事项,自然不属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所承担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始终聚焦“安全”这一主责主业,敢于、勇于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聚精会神防风险,全神贯注保安全。职责简约是治理简约的前提。职责的泛化将造成监管的繁杂,有时会形成“种了他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尴尬局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全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简约治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食品药品安全简约治理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相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体可以分为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和信息时代的监管,每一时代监管的主题、核心、方法都有所不同。今天,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能否推行简约治理,绝不是监管者或者被监管者的一厢情愿。简约治理是一种具有统摄与驾驭能力的高端治理。只有在完善的治理体系下才有可能实现简约治理。无论是简了过程,还是约了方法,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永恒不变的是对责任的承诺和安全的保障。所有的治理高手都是长期派、创新派,同时也是孤独派、简约派。这就是“大道至简”的精髓与要义。
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食品药品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非食品药品企业能够证明其具有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监管部门如果不能证明其具有免责情形,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这种“事实上”的连带责任往往使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千方百计穷尽各种监管手段和方法。在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承担无限责任的约束下,推行简约治理只能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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