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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东莞市健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简易注销程序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撤销该公司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公告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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