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医疗机械 >> 医疗机械资源 >> 成都公布春雷行动2021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在线记者刘佳
4月20日,成都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为期三个半月的“春雷行动”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本次执法行动,成都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个(户),检查学校食堂个,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家(户),整治重点区域处,监测电商平台(网站)个(次),监测广告个(次),责令整改网站个(次),已提请关闭网站20个(次),取缔无证、无照经营73户,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开展协作执法次,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次。查办各类案件件,案值.05万元,罚没.38万元。
一、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以及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支队
案情介绍:本案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交办。投诉人依格博格曼德国有限两合公司和上海博格曼有限公司投诉成都博格曼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经查,被投诉人成立于年5月27日,经营范围包含“研究及生产:机械密封件”等,与专业从事密封产品研发生产的投诉人具有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当事人法定代表廖某某曾在投诉人的关联公司工作过,知晓上海博格曼有限公司是“BURGMANN”品牌的生产商。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投诉人在先使用且在相关市场有一定知名度的“博格曼”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投诉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当事人属于投诉人的商业体系,或其生产销售的机械密封与投诉人具有同源关系,造成了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销售机械密封的合同金额共计元,据此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元。当事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与实际住所不符,擅自改变了登记事项。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经投诉人授权许可,将其在先使用的在机械密封市场有一定影响的“博格曼”字号作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且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实施了市场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交了从轻处罚的申请,办案单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10万元。当事人擅自改变住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二、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代理未经审查的互联网医疗广告案
办案单位: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年3月15日,办案单位对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搜索平台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从年7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医院在搜索平台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该医院向其提交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自年11月14日起,至年11月13日)医院网络广告成品样件。而晚会上曝光的使用搜索平台后的截图内容为“医院市区医保单位,医保报销,享受成都好的医疗服务,真正实现便民医疗,点击在线妇科咨询”、“医院心理在线心理咨询师,专业指导抑郁,焦虑,恐惧,自卑,多疑,失落感等问题,成都棕南心理,一对一心理疏导,实时在线,青少年心理辅导,贴心服......”等广告是医院设计、制作并投放在搜索平台,投放前没有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该互联网医疗广告在搜索平台发布的持续时间是年4月1日到7月1日,在此期间当事人向医院收取的医疗广告服务费用为51.6万元。
处罚结果: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三款的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51.6万元,罚款万元,罚没合计.6万元的行政处罚。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被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另行立案调查。
三、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及质量不合格的蓄电池案
办案单位:锦江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根据举报,办案单位对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用于电气设备铅酸蓄电池更换的西恩迪、YUPPIES蓄电池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更换的块西恩迪蓄电池、块YUPPIES蓄电池均为侵权商品。立案后,对该批侵权商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抽样蓄电池20小时率容量项或10小时率容量、材料阻燃能力项目不符合标准。该案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处罚结果: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高,其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蓄电池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办案单位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西恩迪蓄电池块、YUPPIES蓄电池块;2.处以违法经营3.4倍罚款.00元。
四、崇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广告对商品(商品房)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崇州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根据投诉举报,办案单位对崇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从公司销售主管提供的C3户型宣传效果图中发现该宣传效果图标示了“厨房带轩敞生活阳台,可随心烹饪,储物及收纳”字样,但执法人员在C户型1栋1单元号房现场未查见有生活阳台,宣传图标示系生活阳台的位置为空洞。
处罚结果:当事人提供的宣传效果图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万元。
五、彭某某无证生产药品案
办案单位: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年10月27日,办案单位执法人员联合邛崃市公安局及社区工作人员到邛崃市金鹅村一处民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各种中药材kg、4箱袋装的液体共.5kg、罐装液体共kg、袋装丸状物品共kg、桶装液体22桶,以及各种型号、大小的盛装器具和蒸煮锅具,其中有7个锅中正在熬煮药材,1台煎药机,1台药液包装机,2台药粒包装机。经调查,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购的“地黄”、“桂枝”、“透骨草”、“五味子”等中药材,通过简易锅具设备按照不同的配方,生产加工成不同名称的药膏、药液、药丸等药品。当事人将生产的42种药品通过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额高达.07元,加上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药品,合计涉案货值金额:.97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kg药膏、.5kg药液、kg药丸;2.没收扣押在案的半成品2桶;3.没收违法所得.07元;4.罚款人民币元,罚没款合计3.07元。
六、林某运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毛肚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年1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民警在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府河苑一路路口检查,发现一辆面包车上有约1吨重的鲜毛肚,驾驶员(货主)林某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毛肚的有关进货票据,公安机关立即通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扣押涉案物品,并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自行经营一家冷冻食品经营部,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年12月中旬,当事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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