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械

天津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留样要求等

发布时间:2022/7/6 19: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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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Q:提交自检报告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在审评过程中是否存在差别?A:参照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两种形式在审评过程中均予以认可,没有差别。二、Q:对于医疗器械产品留样室(区)有何要求?A: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对独立的、足够的留样室(区)用以存放留样样品。原则上,留样样品的保存条件应当与相应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规定的存放条件一致,留样室(区)内面积应当与生产品种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留样室(区)应当配备满足产品质量特性要求的环境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测,并保存环境监测记录。三、Q:医疗器械产品留样的基本要求如何?A: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制度,明确留样目的、留样样品、留样比例或数量、留样观察等方面的要求,开展留样观察,并保持相关记录。四、Q:医疗器械产品留样比例或数量有何要求?A: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留样目的、检测项目以及留样样品的不同,明确具体留样样品的留样比例或数量。留样量一般与留样目的、留样样品、检测项目相适应。留样比例或数量原则上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至少能支持一次质量可追溯检测;

(2)对于无菌产品,每个生产批或灭菌批均应当留样;

(3)对于因新产品、新工艺或变更产品有效期等指标留样的,应当单独计算留样量,不得影响质量追溯检测。

来源:天津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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