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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年第17号)
发布时间:-03-24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
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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