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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全文链接→t.ly/kRDQ),公告显示,自年4月1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此次调整,三个“二级产品类别”涉及医美(详见图注):1、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管理类别从II类提升至Ⅲ类;2、整形美容用注射材料,增加一项产品描述(用于注射到真皮层,主要通过所含透明质酸钠等材料的保湿、补水等作用,改善皮肤状态),对口“水光”类产品;3、新增“整形用植入线材”,对口“埋线”类产品。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