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医疗机械 >> 医疗机械资源 >> 游泳场所经营者主要卫生管理职责是什么
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一、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要求做好相关卫生管理工作。
三、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四、、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做好过滤、净化、消毒杀菌,使池水澄清并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六游泳场所游泳者的健康管理,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七、浸脚消毒池和强制淋浴设施,其消毒和淋浴设施应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米、下游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其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九、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十、游泳场所应提供相关卫生设施
1.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3.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4.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5.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十一、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以下卫生操作规程:
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2.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3.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5.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十二、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消毒药剂、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急救物品及设施、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十三、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十四、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1.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水质监测、督浴、浸脚消毒池、救生、巡视监护等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2.游泳场所应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不宜从事游泳场所服务工作疾病的,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3.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4.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清洗消毒的记录。
5.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并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检测结果应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开放期间每月应由当地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6.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1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
7.游泳场所应当建立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管理制度。
8.游泳场所应配备足够、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处理。
十五、游泳场所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
(一)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氯气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当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二)游泳场所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责任人。当发生下列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体育行政部门;导致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水质受到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受到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流行。
十六、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有关证照: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岗位资质证明等以及卫生管理制度、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度,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